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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聚焦薄弱,加快补齐农村设施短板
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逐渐下沉,我国县乡地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制约瓶颈日益凸显。
农村地区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商盈利困难、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较低、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严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能源汽车在农村地区消费潜力的释放。亟需按照问题导向,着力补齐农村地区薄弱环节,助力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有效补齐农村地区充电设施布局短板,进一步释放广大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2024年4月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2024-2026年开展“百县千站万桩”工程。2025年2月,第二批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申报工作启动,政策继续支持县域地区充换电设施建设。
二 加大支持范围,试点政策再发力 相较于第一批试点,第二批试点支持省份范围和试点县总名额均有所扩大,计划在26个省遴选75个试点县开展试点工作(第二批名额分配表见附表1),2025年政策聚焦要点如下。 (一)优化申报条件 鼓励联合申报,市辖区可参与联合申报。为拓展跨县域充换电应用场景,畅通完善物流补能网络,促进区域资源协调和融合发展,进一步加快县域地区尤其是偏远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释放,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政策提出鼓励两个及以上的县联合申报试点,联合试点县占用一个试点县名额,并作为整体共同完成试点任务及考核等相关工作。联合试点县应明确一个牵头县,由牵头县商其他参与县统筹开展试点申报、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资金分配等工作。具备条件的市辖区可申报联合试点县,并做好与周边省市县的场景联动。试点县所在地级市2024年汽车保有量应不低于25万辆。 (二)鼓励新技术应用 对车网互动(V2G)技术给予实际支持。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示范行动”作为2025年重要任务之一。政策提出对试点地区具有明显示范效应的V2G项目(试点地区V2G项目整体放电总功率原则上不低于140千瓦,试点期内总放电量不低于1.4万kWh),可按照项目总功率除以120kW(向下取整)的3倍系数进行标准桩数量折算,折算的标准桩计入首次达到政策指标要求的年度(2024年通过备案的第一批67个试点县可参照实施)。 (三)强化平台监管 强调各省向清算平台传输数据为直连数据。政策强调试点县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应采用“直连”方式将运行数据实时上传至清算平台,并鼓励“直连+互联互通”方式双通道传输。各省也可通过省级平台向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清算平台传输直连数据。各省对试点县数据真实性负责,通过平台监控、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三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适时对清算平台数据进行抽查,一经发现数据作假问题,将给予取消该试点县资格、追缴多拨付的奖励资金、列入失信名单等处罚措施。为避免充换电设施建成后“晒太阳”,政策将利用率作为充电设施考核最重要的指标,为保持政策稳定性,年度考核指标要求与奖励资金标准与2024年相同。 此外,政策进一步提出拓展重卡充换电等应用场景。考虑到电动重卡车辆在县乡地区的快速发展,政策要求进一步加强县域充换电设施与农村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及其沿线配套设施的衔接,拓展电动重卡充换电等应用场景,支持重卡加快电动化进程。 为保证部分地区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考虑给予有关地区一次实施方案调整的机会。政策提出试点县原则上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推进试点相关工作,确因土地征用、电力改造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按照已备案的实施方案(含第一批试点县)实施的,可在不减少充换电设施总数量(标准桩)和总功率目标的前提下,申请对实施方案中的建设场景、建设地点等内容进行结构性调整。 三 建议各方加强合作 积极开展试点申报工作 一是结合自身特点积极申报试点。建议地方紧抓试点机遇,结合自身特点积极申报,不具备独立申报能力的地区,可考虑与周边区县开展联合申报。重点聚焦典型场景应用,开展充换电设施建设,开展大功率充电技术、V2G、“光储充”一体化、换电等新技术新模式应用,优化完善政策措施及管理制度。建议试点县加强与行业机构、大型企业的合作,合理布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因地制宜布局新技术新模式,建立适合的试点方案。 二是加强政府引导与产业协同。试点地区制定完善、合理的充换电设施规划方案,明确充换电设施区域线路布局、建设数量、年度计划,工作思路、保障措施和职责分工等内容,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电网规划等规划的紧密衔接。建议加强政府引导、产业协同,深化与行业智库机构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协调产业链各方资源,积极推动解决试点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加快补齐充换电设施短板。 三是企业积极跟进,提供系统性方案。企业应全面深入理解试点政策对产品、技术等方面提出的要求及目标,结合试点地区发展需求,因地制宜提供产品、技术和服务等综合解决方案,助力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开展。同时,积极促进充换电基础设施新技术新模式应用,并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创新模式的落地应用。 原文如下: 附表1: 第二批试点县分省名额分配数量 序号 省份 分配名额 合计 75 1 黑龙江 每省分配1个名额 2 青海 3 新疆 4 吉林 每省分配2个名额 5 福建 6 广西 7 重庆 8 宁夏 9 内蒙古 每省分配3个名额 10 辽宁 11 江苏 12 浙江 13 河南 14 湖南 15 广东 16 四川 17 贵州 18 陕西 19 河北 每省分配4个名额 20 山西 21 安徽 22 江西 23 山东 24 湖北 25 云南 26 甘肃